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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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听证会让少女心生温暖
翦轩 海检

  昨天上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听证会。来自社区和公安机关的代表、人民监督员、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此次听证会。
    
  一时失足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晓东(化名)是一名职高女生,2006年9月14日,她乘人不备,盗取了所在实习单位宁波某船务公司两同事的手机。一只手机被晓东藏匿在单位的厕所里,案发前被失主寻回;另一只手机被晓东变卖,案发后由晓东陪同公安机关实地追缴。经鉴定,失窃的两只手机价值总计5131元。晓东在作案时尚未满18周岁。
    这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其背后的故事却并不那么简单。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显示:晓东出生后没有多久,她的父母就离婚了,晓东与其父亲共同生活。但是,她的父亲却并没有为人父的样子,不仅曾经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刑,更加令人气愤的是,刑满释放后,他不思悔改,反而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由于吸毒而债台高筑,晓东的父亲不得不变卖了家里惟一的房子,父女俩栖身在出租房里。可就是到了这地步,晓东的父亲仍吸毒恶习难改。2006年8月,晓东的父亲被送进安康医院强制戒毒,剩下晓东为7000余元的治疗费而发愁。家里的积蓄早就被父亲吸毒用尽,而晓东自己也只是一个实习生,实习补贴不过几百元,根本拿不出钱来。晓东家的亲戚也对晓东家冷眼相看,都不愿意借钱给一个吸毒人员。百般无奈之下,晓东一时鬼迷心窍,竟向自己的同事伸出了贼手。
    听证会上
    案发之后,晓东通过忏悔罪行和赔礼道歉赢得了两位受害同事的谅解。在听证会上,其中一位受害人张小姐表示,她一直都认为晓东是一个挺乖巧的女孩,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她很吃惊,她相信晓东只是一时失足。当从检察官处了解到晓东成长的经历和盗窃的动机后,她更加同情晓东的处境,明确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能对晓东作出宽大处理。另一位受害人夏小姐虽然没有来到听证会现场,但之前她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书面意见,也表示她已经原谅了晓东。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听证会上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晓东虽然实施了盗窃,但她的动机却是为了尽子女的孝道,尽管她的父亲有愧于“父亲”这个称呼。本案一旦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法院的刑事判决,判决结果通常有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对于晓东这样的未成年人来说都将十分不利。因此,他建议,由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晓东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给他人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失,被害人又对其表示谅解,而且作案动机特殊、案发时又是未成年人,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社区负责人和社区民警比较了解晓东的家庭情况,也向听证会补充了一些相关情况,他们对检察官建议对晓东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表示赞成;同时表示如果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他们将负责做好晓东的帮教工作。
    参加听证会的两位人民监督员经过短时间的讨论后,给出了他们的意见:赞同对晓东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向到场的晓东母亲指出,晓东行为的失范,作为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他们以后能够尽到父母应尽的责任。
    一个小时的听证会对晓东来说也是一场特殊形式的教育,她一直安静地听着,双眼通红,但她忍住了泪水。面对检察官、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者真诚的教导,她重重地点了点头,哽咽地说:“我为自己犯的错而深深地懊悔,现在只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工作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来回报这么多关心自己的人、回报社会。”
    书记员对整个听证会的经过以及各方的发言都作了记录,这份听证记录将作为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重要参考。
    诉与不诉
    据了解,这样的不起诉听证会在海曙区检察院尚属首次。该院公诉科科长沈慧红介绍说,以前,检察官在执法理念上通常偏重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深怕“打击不力”。而现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检察官也逐步实现了执法理念的转变,坚持“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简单地说就是:对于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严查不贷;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则采取相对轻缓的态度,加大起诉事项上的自由裁量力度,对于可诉可不诉案件就坚决不诉。
    海曙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理规则》,正努力探索这项不起诉听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以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官们相信:法律应当为迷途知返者留下一条回家的路,法律的正义曙光应当努力照彻每一个徘徊于社会边缘的人的心灵,让其在忏悔罪过的同时,切实感受到人性的美,而不是单纯屈服于法律的强制力。

  法律链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第10条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